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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220322013538184R/2021-08888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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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梨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30日
        标      题: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梨树县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梨政办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322013538184R/2021-08888 分  类: 政府规章 ; 通知
        发文机关: 梨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30日
        标      题: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梨树县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梨政办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梨树县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梨政办发〔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梨树县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梨树县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创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梨树县城市规划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置各类广告设施与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牌匾、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县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的管理、审批和日常监督检查,承办具体业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设置广告设施与标识行为。

          第五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域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广告设施与标识应该内容真实、健康、字体规范、完整,字序应按照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设置。

          第七条 设置招牌牌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位置、规格、主体材料、颜色、亮化类型等情况);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证明;

          (四)现场景观图;

          (五)街路平面位置图;

          (六)利害关系人协议书;

          (七)安全保证书。

          第八条 设置招牌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招牌牌匾总体应当“一店一牌、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尺度适中、材质高档、画面协调、字体精美、亮化配套、安全牢固”;

          (二)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牌匾,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字体或者设置内透光亮化;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牌匾;

          (四)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且不妨碍消防通道正常使用;

          (五)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牌匾标识字体大小不能超过牌匾整体版面的三分之二。

          (六)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传统老字号等商业结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门头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七)广告设施和标识设置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喷绘布等可燃易燃材料。

          (八)带电广告设施与标识的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与设计规范。

          第九条 招牌牌匾设置标准:

          (一)一层商网。

          牌匾应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设置,原则上高1.2-1.5米(以实际情况确定)。

          (二)二层商网。

          二层商网牌匾原则上应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设置,牌匾高1.2-1.5米(以实际情况确定)。也可在三层窗沿以下,一层门檐以上设置,但牌匾需在窗户处露空,同时牌匾规格需与所在楼保持一致。

          若一、二层不是同一商户,横匾可以上下分设两个牌匾区,但必须在色彩、风格、尺寸、照明上要协调统一。

          (三)多层商网、商业建筑及其他情况应持立面效果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四)商亭、书报亭、治安亭等公共设施的标志牌应横向设置在临街方向的檐口以下,载体应采用单体字、小背板形式,字体或背板高度一般限定在0.4米以下,特殊情况根据构筑物的造型情况,具体核定。

          (五)建筑工地围墙牌匾须紧贴围墙设置,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

          (六)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式牌匾。

          (七)墙面牌匾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十条 因设置牌匾,需要改建、扩建和装修门面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持平面图等资料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及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一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十二条 具体每条街路牌匾样式、材质、颜色、亮化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授权书;

          (三)营业执照;

          (四)设计图纸;

          (五)现场景观图;

          (六)街路平面位置图;

          (七)产权单位协议书;

          (八)不动产权证书;

          (九)利害关系人协议书;

          (十)房屋安全鉴定书;

          (十一)购房合同;

          (十二)消防审核意见书;

          (十三)安全保证书。

          第十四条 街路临时宣传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授权书;

          (三)营业执照;

          (四)街路平面位置图;

          (五)现场景观图;

          (六)利害关系人协议书;

          (七)产权单位协议书;

          (八)不动产权证书;

          (九)购房合同;

          (十)安全保证书。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六条 街路临时宣传设置的空飘物、标语、彩虹门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颜色、规格、悬挂高度、数量、间隔设置,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景观街路及广场不得设置街路横幅和条幅广告。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广告设施、标识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仍需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需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汽车站、商业街、广场、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禁止在广告张贴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广告设施及标识:

          (一)建筑物顶部(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二)在墙体上设置动态式牌匾标识的;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场地以外;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存在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九)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十)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二十二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与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依法设置的城市大型户外广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移动。

          第二十三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应当保证广告设施与标识牢固安全。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广告设施与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及标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21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