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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220322013538184R/2022-09681
        分  类: 财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4日
        标      题: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梨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梨政办发〔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322013538184R/2022-09681 分  类: 财政;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4日
        标      题: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梨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梨政办发〔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梨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梨政办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梨树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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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4日

          (此件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发布)

         

        梨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梨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专项债券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县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梨树县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县财政局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梨树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县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

          第七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县财政局为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户审批表,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县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人行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梨树县支行根据《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消零余额账户,应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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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由代理银行在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划款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一)按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付款单位需向收款方索取正规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由财政国库部门备案后方可划转资金);

          (二)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工资、离退休经费、个人采暖补贴、个人交通补贴等;

          (三)根据国家规定,承担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院校及单位,向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的补贴费用;

          (四)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

          (五)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

          (六)对国家和省另有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资金,预算单位需提供有关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等文件依据,报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划转。

          第十六条 年初预算调整,按预算调整文件每年统一调整一次,如有一次调整不到位,需再次调整的需经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提取现金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梨财库字〔2017〕14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和规范公务卡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梨办发〔2014〕35号)和《梨树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梨财库〔2012〕225号)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的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和印鉴预留手续等相关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会同人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县人行的职责:

          (一)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二)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三)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四)配合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的职责: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

          (二)接受县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三)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及时向财政局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

          (四)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对账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21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