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政发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梨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梨政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梨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梨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征收项目及标准
(一)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含住城区农业人ロ、暂住人ロ)按每户每月1.5元计收。
(二)机关、社会团体、工矿企事业单位,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08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8元计收。
(三)经营服务业:1.从事餐饮、洗浴、修理、洗车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75元计收;2.医疗卫生、商店等其它服务行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65元计收;3.集贸市场(含临时市场)按摊位2平方米以内每个摊位每天1.00元,超过2平方米按2平方米标准倍数计收。
(四)学校、科研单位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02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05元计收。
(五)城区内运行车辆:1. 2吨以上货车、15座以上客车每台每月按10.00元计收;2. 2吨以下(含2吨)货车、出租车、15座以下(含15座)客车及其它机动车每台每月按5.00元计收;3.用于营运的电动车,每台每月按2.00元计收。
(六)建筑工地、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含个人建筑、扩建、改建、翻建、装修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收。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收。
第五条 各项收费每月收取一次或经征收方、付费方协商后按季或按年提前收取。对拒交、少交或拖欠费用的行为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催收决定书,催收期满仍不缴纳其应缴纳费用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征收管理及减免
(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挪作它用。
(二)城区居民持特困证明,停产、半停产企业经有关部同认定、征费部门核实,并报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减免。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纪委办公室;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梨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