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基本编码 (主项) |
事项名称 (主项)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业务办理项名称 (子项)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流程环节 | 材料依据 | 所需材料 | |||||||
1.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17006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06000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工程) | 县级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5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管〔2019〕2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网上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建筑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4.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5.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7.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8.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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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060000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县级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5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管〔2019〕2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网上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4.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5.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7.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8.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9.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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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060000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县级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5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管〔2019〕2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网上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扫描件;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3.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6.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7.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9.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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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80007000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800070000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扩权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 进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单位必须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四平一致 | 1、地下交通干线人防需要申请表 2、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人防需要承诺书 3、修建详细规划平面图、定位图 4、发改委立项文件 5、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经具有人防资质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及设计单位意见回执报告 6、加盖审图专用章的人防工程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CAD格式电子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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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1705000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500000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级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4 | 受理0.3天 审核3.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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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1701500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1500001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5年期) | 县级 | 行政许可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3 | 受理0.3天 审核2.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1、水质、水量达标排放承诺书 2、污水预处理设施材料 3、排水专业图纸及说明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表 6、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7、承诺书 8、受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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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1500002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临时排水许可 | 县级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1.受权委托书 2.排水许可申请表 3.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4.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5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6.承诺书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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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117011000 | 供热经营许可 | 112203220135384672422011701100003 | 供热经营许可 | 县级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5 | 3 | 受理0.3天 审核2.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与四平一致。 | 1、锅炉检测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操作规程 3、消防意见书 4、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评价报告 6、城镇供热经营许可申报表 7、办公场所证明 8、建设项目审批文件:项目许可研究方案(可研)批复(立项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非必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非必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施工、监理招标材料)(直接发包)(非必要),施工许可证,建设审批图(非必要)、建设工程规划图许可证(非必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非必要),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证) 9、供热服务大厅位置图及服务承诺书 10、供热厂、站总平面布置图 11、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12、环境评价报告 13、企业负责人相关证件 14、资金证明(告知承诺)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6、有资质的设施设备抢修抢险维修队伍 17、经营管理制度 18、公司章程及服务规范 19、购气、水、电合同 20、财务人员职称证 21、锅炉机组设备相关资料 22、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23、供热管网分布图及供热区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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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80009000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0600001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县级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 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 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 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 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与四平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拆除项目审批申请(请示文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 5、修建详细规划定位图 6、修建详细规划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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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8000200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8000200101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县级 | 行政许可 | 1.《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三条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2、结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3、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光盘(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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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000180002002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8000200201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县级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三条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报建申请表; 2、结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3、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光盘(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件); 5、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论证报告; 6、申请减免建设或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还应提交符合享受国家减免政策规定项目的有效认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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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17047000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4700001 | 停止供水审批 | 县级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10 | 受理0.3天 审核9.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1 .企业法人身份证 2 .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程实施或设备维修方案 5.后续供水保障方案 6.停止供水审批申请表 7.停水通告发布方案 8.委托人身份证 9 .停止供水审批承诺书 10.工程施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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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4700002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县级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10 | 受理0.3天 审核9.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身份证 4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承诺书 5 .后续供水保障方案 6 .委托人身份证 7.委托办理书 8 .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设施迁移、改建施工方案 9 .工程实施政府批准文件 10.供水设施迁移、改建施工图 11.供水管线拆、改、排安全专家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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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117060000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 112203220135384672422011706000001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 | 县级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4 | 受理0.3天 审核3.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1 .由园林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 .申请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绿化设计单位资质证明(部门核验) 5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预算书) 6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7 .经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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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117169000 |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拆除、改动、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12203220135384672422011716900001 |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拆除、改动、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级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8日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第三十一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4 | 受理0.3天 审核3.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8日省八届大常委会第44号公告发布)第三十一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1.规划条件图 2 .铺设、迁移、改建、联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审批申请表 3.管网综合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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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80001000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8000100001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县级 | 行政许可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人民防空战备通信电缆需迁移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人民防空战备通信电缆需迁移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1、发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含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人防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4、人防报警设施恢复安装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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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17057000 | 建筑起重机机械使用登记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5700001 | 建筑起重机机械使用登记 | 县级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 1、使用单位与特种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5、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8、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表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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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180009000 |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审批 | 112203220135384672422018000900001 |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审批 | 县级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1、人防工程规划条例申请表; 2、项目用地范围控制情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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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170060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60000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质(2016)10号】(关于修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质〔2017〕23号一、删去第七条第十二项。)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3); 4、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质量承诺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表4); 7、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表5); 8、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附表6、7); 9、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12、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13、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的照片; 14、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8); 15、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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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80004000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800040000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9.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 1、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3、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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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17007000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700003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1、《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 施工图由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由建设单位送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审查修改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3 | 受理0.3天 审核2.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该《办法》共31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材料依据省厅系统。 | 1. 项目立项批复;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法人身份证明; 5、勘察合同; 6、设计合同; 7、审查合同; 8、岩土勘察; 9、房屋建筑施工图; 10、施工图审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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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17052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520000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级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2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维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和检验合格的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 | 15 | 3 | 受理0.3天 审核2.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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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11705100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1220322013538467240001170510000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5 | 10 | 受理0.3天 审核9.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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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71700800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0007170080000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5 | 10 | 受理0.3天 审核9.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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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34000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3400001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1.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文件 3 .中标通知书 4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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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87000 |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直接发包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8700002 |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直接发包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十八条 应当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十八条 应当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 |||||||
22.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17005000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50000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 .经营场所佐证材料 2.营业执照副本 3.申报表 4 .企业章程 5.聘用合同 6.1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佐证材料 纸质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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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50000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延期 | 县级 | 行政其他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 .经营场所佐证材料 2.营业执照副本 3.申报表 4 .企业章程 5.聘用合同 6.1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佐证材料 纸质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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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500003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变更 | 县级 | 行政其他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营业执照副本 2 .变更申报表 3.备案证书原件 4 .企业对经办人的授权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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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0100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0100001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5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 .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 2.五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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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9300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930000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县级 | 行政其他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项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第四项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五项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10 | 受理0.3天 审核9.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项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第四项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五项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意见书 2.质量验收方案 3 .关于施工管理资料、检测试验资料齐全及无未整改质量问题的说明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5 .竣工图纸 6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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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27000 | 招标条件核准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2700002 | 招标条件核准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工程规模;(四)投资总额;(五)当年投资额;(六)资金来源;(七)银行资信证明;(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十)发包方式;(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5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工程规模;(四)投资总额;(五)当年投资额;(六)资金来源;(七)银行资信证明;(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十)发包方式;(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1 .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 2 .法人授权委托书 3.被授权人身份证 4.银行出具的资金存款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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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92000 | 安全监督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9200001 | 安全监督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5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建设、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2、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的承诺书 3、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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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93000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9300001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 .起重设备购销买卖合同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产权人承诺书 4.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许可证 6 .工商营业执照 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 8 .产品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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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23000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230000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5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1 .吉林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2.建设工程招标条件核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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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22000 | 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2200001 | 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 1.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2.应当具备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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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25000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2500001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县级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3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 |||||||
31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35000 | 招标控制价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3500001 | 招标控制价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建发[2014]22号)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成果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建发[2014]22号)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成果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1 .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2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批准文件 3 .《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4 .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5.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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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95000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9500001 |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5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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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80009000 |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8000900001 |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实际审批由市县负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实际审批由市县负责 | 1.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 .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需要)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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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68000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680000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实际审批由市县负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实际审批由市县负责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 |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图纸 5 .污水管线闭水实验报告 6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数据 7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文件 8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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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81000 | 城镇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审批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8100001 | 城镇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审批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的协调办事部门,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和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和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00 | 68 | 受理10天 审核38天 审批10天 发证10天 |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的协调办事部门,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和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和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1 .身份证 2.收入证明(低保证) 3.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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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17009000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900001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20 | 60 | 受理10天 审核30天 审批10天 发证10天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1 .身份证 2.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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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17004000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400002 |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县级 | 行政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3 | 3 | 受理1天 审核1天 办结1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书 | |||||||
37.2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400003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受理0.5天 审核6天 审批0.5天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 2.工程形象进度用款使用计划表 3.监管项目成本预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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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80002000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8000200001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县级 | 行政其他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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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80005000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8000500001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23日 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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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80008000 | 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8000800001 | 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 县级 | 行政其他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颁布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颁布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原件); (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原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消防(三)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责任书(原件) | |||||||
41.1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71001 | 变更项目负责人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7100101 | 变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县级 | 行政其他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 中标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申请表 | |||||||
41.2 | 221017171002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7100201 | 变更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6〕23号)七、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监理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变更手续(详见附件2);变更后人员的资格与注册类别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并将一份变更手续留存工地现场备查。变更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6〕23号)七、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监理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变更手续(详见附件2);变更后人员的资格与注册类别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并将一份变更手续留存工地现场备查。变更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 | 中标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申请表 | |||||||||
42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73000 |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登记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7300001 |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登记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入吉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吉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入吉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和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吉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 1.中标通知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社保证明原件 4.全套施工图纸 5.劳动合同 6.参与项目设计的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 7.参与项目设计的非注册人员的职称证 8.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登记申请表 9.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10.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3.注册人员注册证书 14.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1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6.设计委托书 17.退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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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75000 | 外埠施工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7500001 | 外埠施工企业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入吉建筑业企业须先在我省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在我省承揽工程;中标后,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入吉建筑业企业须先在我省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在我省承揽工程;中标后,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 1.中标通知书 2.单项工程信息登记表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 5.建造师注册证 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7.投标文件 8.施工合同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直接发包通知书 11.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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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86000 |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评审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8600001 | 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评审有关规定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 1.安全管理检查考评表 2.工程质量检查考评表 3.文明施工检查考评表 4.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5.项目管理检查考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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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54000 |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5400002 | 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第十五条 加大力度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和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公房除危房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愿意购买的现住户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向现住户出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初审3天 复审4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第十五条 加大力度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和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公房除危房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愿意购买的现住户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向现住户出售。 | 1.企业文件或政府公文 2.公有住房出售核准通知单明细 3.公有住房批准书 4.出售公有住房表 5.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6.存款证明 7.职工住房档案 8.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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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5400001 | 公有住房出售批准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第十五条 加大力度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和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公房除危房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愿意购买的现住户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向现住户出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初审3天 复审4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第十五条 加大力度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和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公房除危房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愿意购买的现住户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以向现住户出售。 | 1.企业文件或政府公文 2.公有住房出售核准通知单明细 3.公有住房批准书 4.出售公有住房表 5.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6.存款证明 7.职工住房档案 8.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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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15000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1500001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10 | 受理0.3天 审核9.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47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19000 | 房产测绘成果确认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1900001 | 房产测绘成果确认 | 县级 | 行政其他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8 | 受理0.3天 审核7.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 1.个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2.办理过预售的需提供经审核后的预测绘报告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受托人身份证明 5.如有地下工程的,需提供地下人防情况说明或人防审批表 6.委托书 7.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及附图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 10.房产测绘报告 11.测绘分摊计算依据的设计说明 12.测绘变更的需提交关于测绘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 13.申请书及企业营业执照 14.经规划许可的规划总平面图 15.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平、立、剖面图),16.或城建档案馆存档的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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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55000 | 用水单位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审定核准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5500001 | 用水单位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审定核准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0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员公告第35号)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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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2010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员公告第35号)第十五条 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准同意。 | 1、企业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说明方案 2.用水单位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审定核准的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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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176000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1760002 | 住宅租赁企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4.法人身份证 5.经营场所证明 6.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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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 TE2299010000120000322101717600001 | 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7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2 | 受理0.3天 审核1.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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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梨树县住建局 | 001017003000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300002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8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合同 | |||||||
50.2 | 112203220135384672400101700300001 |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现售)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8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合同 | ||||||||||
51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18000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1800001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县级 | 行政其他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8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7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购房人居民身份证; 2、购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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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717009000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112203220135384672400071700900001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县级 | 行政确认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00 | 74 | 受理10天 审核44天 审批10天 发证10天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1 .工作收入证明 2.身份证 3.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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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梨树县住建局 | 000717007000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112203220135384672400071700700001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县级 | 行政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100 | 74 | 受理10天 审核44天 审批10天 发证10天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 申请表 | |||||||
54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717015000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112203220135384672422071701500001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县级 | 行政确认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5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5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1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2.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 /T50328-2014)要求归档的工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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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780001000 | 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112203220135384672422078000100001 | 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县级 | 行政确认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建设项目产权登记征求人防部门意见表 | |||||||
56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780002000 | 商品房预售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112203220135384672422078000200001 | 商品房预售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县级 | 行政确认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预售许可征求人防部门意见表 | |||||||
57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517002000 | 公租房实物配租 | 112203220135384672422051700200004 | 公租房实物配租 | 县级 | 行政给付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4、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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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梨树县住建局 | 220517007000 |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 112203220135384672422051700700004 |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 县级 | 行政给付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第二、三点: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公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5 | 受理0.3天 审核4.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9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 4、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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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梨树县住建局 | 221017013000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 | 112203220135384672422101701300002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 | 县级 | 行政给付 | 《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本级 | 20 | 1 | 受理0.3天 审核6.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发【2015】16号第三十二条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 1、申请书;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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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梨树县住建局 | 222017019000 |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与利用 | 112203220135384672422201701900001 |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与利用 | 县级 | 公共服务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际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20 | 1 | 受理0.3天 审核0.1天 审批0.3天 发证0.3天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际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1.律师证 2.单位介绍信 3 .身份证 4.建筑物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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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梨树县住建局 | 222017003000 |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 112203220135384672422201700300001 |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 县级 | 公共服务 |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发布)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
对标国家级、市级、本级 | 80 | 38 | 受理10天 审核8天 审批10天 发证10天 |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发布)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1 .户口簿 2.最低收入证明 3 .住房证明 4.书面申请 5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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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主项61个:行政许可13个、行政其他38个、行政确认5个、行政给付3个、公共服务2个。 | |||||||||||||||||||||||
合计子项73个:行政许可18个、行政其他45个、行政确认5个、行政给付3个、公共服务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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