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沈洋镇“无证明城市”改革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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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证明单位 “无证明”办理方式 备注
主项 子项 申报承诺 部门核验 数据查询
乡政府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死亡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夫妻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一)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2001年12月29日(不含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行为。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行政村 √ 梨树沈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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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申报人子女死亡证明 《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医疗机构、街道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注销 死亡证明 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行政村(土葬)、公安机关(死亡注销)、殡葬(火化证明)、医院(死亡诊断书)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证明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卫生、村(社区)委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5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死亡证明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个人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6 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房产部门/不动产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7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农资局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8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9 "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就业失业人证)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人社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0 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学校)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死亡证明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个人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2 "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房产交易/不动产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3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农资局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4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5 "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人社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6 "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学校)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7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遭遇困难情况证明(仅遭受火灾或其它灾害的家庭提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③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④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村(社区)委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8 死亡证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③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④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个人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19 特困人员认定 特困人员认定 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证明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卫生、村(社区)委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0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一户一宅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村委会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1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产权档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乡建所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2 房屋产权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
行政村
"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3 《林权证》办理 《林权证》办理 林权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行政村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4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父母失踪证明/
死亡证明/
在校证明" 《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公安机关
/教育部门"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5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 房屋产权证明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行政村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6 再生育审批 再生育审批 申请再生育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 四、关于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问题
(一)关于生育服务证办理问题。
1.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可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1 个月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村(居)民委员会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一孩或者二孩生育服务证。
2.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出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登记,补办生育服务证。
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人出具身份证、单位或村(居)婚育情况证明,予以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4.有意愿再生育的夫妻,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村(居)委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7 子女死亡证明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 四、关于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问题
(一)关于生育服务证办理问题。
1.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可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1 个月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村(居)民委员会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一孩或者二孩生育服务证。
2.已经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出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登记,补办生育服务证。
3.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人出具身份证、单位或村(居)婚育情况证明,予以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4.有意愿再生育的夫妻,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个人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婚育情况证明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行政村、社区、所在单位 √ 梨树沈洋乡
乡政府 29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单位证明/
下岗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所在单位 √ 梨树沈洋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