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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2203225846111972/2022-11306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梨树县沈洋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梨树县村级领办代办服务事项目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索引号: 112203225846111972/2022-11306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梨树县沈洋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梨树县村级领办代办服务事项目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梨树县村级领办代办服务事项目录 
          (68项)"
          行政许可5项、行政给付19项、行政确认6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公共服务30项
          总序号 "基本编码
          (主项)" "事项名称
          (主项)" "基本编码
          (子项)" "事项名称
          (子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备注
          1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批准 行政许可 村级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2018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 220123042000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村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乡镇级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0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000115040000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 00011704800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 00071101300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村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第11条
          7 220723018000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村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8 220799001000 残疾人证办理 行政确认 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办原则。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9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核实登记 行政确认 村级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发布)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 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 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 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10 220723025000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 行政确认 村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村级 待补充
          12 农户直补资金发放 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资格确认 行政给付 村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13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村级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4 000511004000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村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15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 行政给付 村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吉林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一、建立专门的政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实行转账、专人管理。 二、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粮食补贴、退耕还林、民政救济、能繁母猪补贴、安居工程、大病救助、农村低保等惠农专项资金,实行“一折通”封闭运行。 三、严格执行惠农政策、兑付及时、管理规范、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体现、公平、公正、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 四、建立专门的惠农资金发放档案,做到数据信息准确,资料归集完备。 五、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16 000525003000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村级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17 对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行政给付 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226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19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教贷字(2013)4号)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18 000511003000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村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9 000511008000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村级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
          20 00051100900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村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21 00052300400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村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夫妻及丧偶现无配偶者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一)为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2001年12月29日(不含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数量生育行为。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2 农村危房改造 行政给付 村级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3 农村厕所改造 行政给付 村级 "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厅局:
          为规范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4 000524003000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村级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25 000511006000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村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6 00052300500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村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7 000511001000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村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第11条
          28 000511007000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村级 "1.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2.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
          3.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抓紧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工作的请示报告》中办发[1981]1号"
          29 000511002000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村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第五十七条
          30 自然灾害倒塌和损害住房恢复重建 行政给付 村级 待补充
          31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32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3号)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0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4 造林技术指导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
          35 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休、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片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体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36 提议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调整、撤销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37 人口信息统计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38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村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
          39 222023005000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40 00201400400Y 社会保险费缴纳 002014004001 社会保险费缴纳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41 00201401000Y 就业信息服务 002014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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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村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00201410100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公共服务 村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2 00201410200Y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002014102002 职业指导 公共服务 村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002014102001 职业介绍 公共服务 村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  
          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002014102003 创业开业指导 公共服务 村级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43 00201410300Y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44 00201410400Y 就业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就业创业证》申领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45 00201410600Y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002014106005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公共服务 村级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
          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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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
          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
          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
          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002014106002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村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00201410600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村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002014106003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村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
          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
          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
          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002014106004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村级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
          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6 00201410700Y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002014106003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省级^市级^县级^镇级^村级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
          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
          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
          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002014107001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公共服务 省级^市级^县级^镇级^村级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
          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
          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
          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
          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
          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
          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
          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
          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
          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
          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
          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
          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002014107002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省级^市级^县级^镇级^村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
          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
          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
          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002014107004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省级^市级^县级^镇级^村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第七条:……(二)高校毕业
          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
          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7 00201420400Y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48 00201430200Y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49 社保政策咨询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0 棚室建设政策咨询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1 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2 党组织关系转出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3 党组织关系转入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4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5 民间纠纷调解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6 流动人口登记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7 农村集体土地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8 贫困户小额信用贷款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59 产业扶贫项目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60 普及辖区内食品药品常识宣传教育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61 农村饮用水工程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62 危房改造贫困户的认定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63 村民自然情况证明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64 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65 农家书屋管理 公共服务 村级 待补充
          66 扶残助学金发放 公共服务 村级 "《吉林省扶残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
          入学第二年起,在校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上一学年结束时,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申请下一学年扶残助学金。 
          第十三条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在入学通知书下达的10日内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当年取得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申请扶残助学金,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提出申请"
          67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 公共服务 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68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公共服务 村级 《关于做好国家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的通知》吉残联办发【2019】6号 三、工作程序 (一)做好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通过残疾人本人申请、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改造项目符合改造要求,确定改造对象,按照“0365cc彩票APP官方版下载_365网新闻_日博365wWW133562、公正、透明”的原则,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基层残联、村委会组织指导残疾人家庭填报《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同时要拍摄改造前照片,为受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