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梨树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编制《梨树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应急准备。高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与演练。及时分析、预警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三、健全体系,加强合作。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完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质监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人保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畜牧局、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铁路站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梨树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启动预案命令。
第七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意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协助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食药监局、县发改局: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教育局: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情况,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捐助工作,接受并分配社会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县人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区域传播扩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及生活必需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查处生产加工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县食药监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发生卫生事件期间,对野生动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个人及国际捐赠。
县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治医院的供电保障。
县铁路站点: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对其它突发事件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实际需要,抽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建梨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提出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议。
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评估提出建议。
第十条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和特点,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一、120急救中心及医疗机构职责: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三、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对事件发生地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一条 监测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第十二条 预警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出响应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卫生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信息,有义务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两小时内向本地卫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在两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接到报告核实后两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县政府的指示,上报市、省和国家卫生部门。
二、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结案报告要详细说明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
三、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四章 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第十四条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乡镇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它县(市)。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其它县(市)。
(四)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县(市),并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以上乡镇,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等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其他县(市)。
(三)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乡镇,或县区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一倍以上。
(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一次出现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四、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第五章 应急反应与终止
第十五条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以及区域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调查、处置、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地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反应措施
一、各级政府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发生事故。
(三)划定控制区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以上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宣布疫区范围;经县政府决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城镇疫区或需跨县联合封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四)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五)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进行预防,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七)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条件,要在县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八)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实施工作。
(九)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医疗救治建议措施,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三)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四)对重点地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卫生部门以及预备役坦克团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六)制定卫生培训规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县卫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七)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负责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确诊或排除。
(二)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
(三)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应积极接诊,非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转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六)与相关市、县医疗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疾控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突发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的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三)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地专业机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四)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五、卫生监督机构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在卫生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非事件发生乡镇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它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三)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四)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五)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应急反应: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梨树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紧急调动全县有关部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共同应对卫生事故;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请求予以支援,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卫生部门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由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县级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采取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卫生事件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研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发生地政府应急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政府应急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做好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及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并上报上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门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人员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必要时建议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三、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地政府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一般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建议,报县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
第二十条 奖励
县政府要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惩处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抚恤和补助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卫生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当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第七章 应急处置保障
第二十四条 技术保障
一、信息系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国家数据库衔接,建立与县级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连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传递和备份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全县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体系建设纳入省、国家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三、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一)急救机构。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逐步建立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二)传染病救治机构。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三)核辐射、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暂时依托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为化学中毒、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四、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对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五、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县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应急救治队伍,每类队伍20人左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师资队伍参加省、市举办的培训活动,负责对县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进行培训。
六、应急演练: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第二十五条 物资、经费保障
一、物资储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机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县财政局负责储备经费保障。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二、经费保障:县发改局应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与交通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资金,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法律保障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组织卫生、广电、文化等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管理,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生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梨树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关科(室、办)、医院、基层单位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兼任,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第七条 卫生专家组及其职责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组建县级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县120急救中心负责伤病员现场救治及转运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统一调度各医疗机构急救车辆协助做好转运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九条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卫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第十条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一)一次事件死亡1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事故、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二)跨市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事件(II级)。
(一)一次事件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二)跨县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事件(III级)。
一次事件死亡3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响应和终止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一、I、II、III级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预案,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响应。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由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负责响应。较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卫生系统相关单位负责响应。
二、I、II、III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有关指示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及时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根据需要请求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支援,随时向县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救援工作。为了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卫生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管领导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
一、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二、转送伤员。
(一)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就地先予以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转运。
(二)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三)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四)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五)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运。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它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各级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第十五条 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加强医疗急救中心建设,完善急救网络。
三、医疗救援专业基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或依托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核辐射、化学中毒、食物中毒、群体性创伤、烧烫伤等医疗救治基地。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队伍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 物资储备保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建议。医疗储备物资动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伤亡人员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其它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县食药监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受灾、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公众参与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新闻机构和宣传媒体(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责任与奖惩
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医疗急救供血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满足医疗急救用血需求,确保人民群众用血安全,特编制《梨树县医疗急救供血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广泛动员、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调配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区范围内医疗急救供血的紧急组织和应对工作。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医疗急救供血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红十字会、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广电局、县互联网信息中心,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指挥部负责全县医疗急救供血的组织领导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副 主 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管副局长
第三章 献血动员
第六条 献血动员分级
当市中心血站库存血量显着降低或突发事件对某一血型血液的需求量突然增加时,立即实施献血动员。
一、一级动员。血站血液库存量出现一级预警时,立即实施一级动员,需补充的血液量约为1.68万毫升,需动员献血人数约为80至100人。
二、二级动员。血站血液库存量出现二级预警时,立即实施二级动员,需补充的血液量约为2.1万毫升,需动员献血人数约为100至150人。
三、三级动员。血站血液库存量出现三级预警时,立即实施三级动员,需动员献血人数约为150至200人。
第七条 献血动员范围
一级和二级献血动员的范围依次为:
(一)应急自愿无偿献血者。
(二)机关工作人员。
(三)企事业单位员工。
三级献血动员范围为符合献血条件的所有公民。
情况特别紧急的时候,下达“应急献血动员指导名额”,根据各部门和单位人数确定献血动员人数,由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紧急献血。
第八条 献血动员的实施
一级和二级动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献血动员指导名额”以及人员分布情况和医疗急救用血实际需求,通知相关单位安排人员到指定采血点献血。
三级动员。紧急事件急需大量血液或血液成分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迅速实施三级动员,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发出紧急呼吁,组织进行献血动员。
第四章 后勤保障
第九条 采血点做好相关准备
一、实行献血动员时,采血点保证24小时供电、供水,车辆随时处于备用状态,确保献血工作正常运行。
二、试剂、血袋等消耗性材料库存充足。
实行三级动员时,如采血点人员、设备不足,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从其它单位临时调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防控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技术方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普及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灵敏的监测系统,尽早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二、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实施有效卫生监督。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分级控制的原则。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发生、发展以及流行的强度和形势,进行分级预警,实施分级控制。
五、快速反应原则。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制定演练方案,开展实战演习;储备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反应迅速、处置及时、工作规范。
六、科学防治的原则。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流行病学、预防控制措施、实验检测方法和医疗救治方案的研究,及时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治对策,指导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七、群防群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及各部门在防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人人参与,形成覆盖全面的防治网络,使预防控制策略得到全方位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领导小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领导小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成立防控专家组合医疗救治专家组
成立由涉及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防控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分别负责辖区内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技术指导,疫情分析研判,监测结果的认定,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指导和咨询,指导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疑难患者的会诊、救治、医院感染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应急救援医疗队和防疫队
成立应急救援医疗队和防疫队,随时听候指令,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第七条 建立流行病学调查专业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流行病学调查专业队伍,承担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调、疫点消毒、高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指导。
第八条 成立专家组
县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成立专家组,负责对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个案诊疗、会诊及转诊指导。
第九条 指定定点医院
指定县第一人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定点救治医院,做为患者集中收治医院,定点医院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接诊程序、患者诊疗方案等。
第三章 应急处理准备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定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结合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实际,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培训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技术培训工作,制定方案,层层培训,重点做好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单位、监测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把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预案纳入培训内容,以增进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配合能力,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模拟演练
依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不明原因肺炎演练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演练方案,认真组织模拟演练。演练工作要融锻炼队伍、规范程序、确立标准、宣传教育于一体,增强应急能力,全面带动防控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物资储备
保证必需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经费,储备必要的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准备相当数量的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须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
加强感染科、发热门诊的建设和管理,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和转诊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标本的采集、运输、保管、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治要求建设、管理隔离治疗病房。落实传染病患者的转诊、会诊制度,保证诊疗安全。
第十六条 协作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做到与有关部门“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第十七条 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传染病监测点建设,落实法定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制度,落实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财政补助经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疫情周分析、旬预测、月通报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监测
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增加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的排查,一旦发现病例,要及时报告,并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病例发现与报告
一、病例定义
(一)、监测病例。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不能从临床或实验室角度诊断为常见病原所致肺炎。
(二)、疑似病例:符合上述临床症状及血常规、生化及胸部影像学特征,甲型流感病毒通用引物阳性并排除了季节性流感,可以有流行病学接触史。
(三)确诊病例:符合疑似病例诊断标准,并且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二、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人员均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三、义务报告人
在梨树县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不明原因肺炎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信息。
四、报告责任单位
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病例所在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五、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监测定义的病例后,须于24小时内按不明原因肺炎进行网络直报。符合疑似或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
第二十条 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疫情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第二十一条 疫情调查
一、病例诊断和疫情确认
(一)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病例定义,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以诊断。
(二)我县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报省卫生计生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复核、判定和确认。之后的续发病例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县级专家组会诊和确认。
二、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检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有关要求,重点了解病例的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发病前7天内可疑动物(如禽类、猪等)和农贸市场的接触和暴露情况,以及发病后至隔离治疗期间接触人员情况等,必要时根据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二)实验室检测。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标本)和血清标本等。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如病人死亡,应当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与实验室检测按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进行。
采集病例的临床标本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例收治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按照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于24小时内送当地国家流感网络实验室检测。各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应开展核酸检测,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可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病毒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需将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原始标本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第二十二条 疫情控制
一、病例管理。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患者应进行隔离治疗。
(一)、应当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病区。
(二)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指导患者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三)患者出院、转院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消毒。
(四)患者死亡后,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因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能进行火化的,应当经上述处理后,按照规定深埋。
二、密切接触者追踪与管理。
(一)密切接触者定义
1、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
2、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后至隔离治疗期间,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
3、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健康随访,不限制其活动,每日晨、晚各1次测体温并了解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一旦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则立即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及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应当采集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的双份血清标本(开始实施医学观察时和间隔2-4周后),当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时还要采集咽拭子,送当地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7天。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治
一、救治原则。医疗机构负责对病例的临床治疗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人感染H7N9禽流感定点医院,承担需要住院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救治,重点是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
二、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患者应进行隔离治疗。
三、治疗措施。及时采取综合治疗措施积极救治,减少死亡。
(一)对症治疗。可吸氧、应用解热药、止咳祛痰药等。
(二)抗病毒治疗。应尽早应用抗流感病毒药物。
1、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可选用奥司他韦(Oseltamivir)或扎那米韦(Zanamivir),临床应用表明对禽流感病毒H5N1和H1N1感染等有效,推测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应有效。奥司他韦成人剂量75mg每日两次,重症者剂量可加倍 ,疗程5-7天。扎那米韦成人剂量10mg,每日两次吸入。
2、离子通道M2阻滞剂:目前实验室资料提示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耐药,不建议单独使用。
3、中医药治疗。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辨证施治。
(三)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易于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预警与响应
一、疫情预警。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分析、预测预报的结果和防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领导小组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
二、预警分级。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预警的分级主要应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发展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A、B、C、D共4个级别。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一)A级(绿色预警)。指我县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或我县出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
(二)B级(黄色预警)。指我县人感染H7N9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且病例之间无流行病学联系。
(三)C级(橙色预警)。指我县局部地区发生2例及以上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病例之间存在流行病学联系,出现人传人的流行病学特征。
(四)D级(红色预警)。指我县2个以上的乡镇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暴发,形成蔓延趋势。
三、预警应急响应。当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分级标准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第二十四条 广泛动员,联防联控
一、大力开展以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工作的特色和优势,认真组织开展以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引导、组织群众,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将依法、科学防控和群防群控有机结合,推进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二、认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环境状况和个人卫生是影响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发生、蔓延的关键。爱卫会要把讲究卫生、整治环境作为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动员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清洁庭院,清除院内外积存垃圾,做好水源保护,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禽类养殖业户应做好垃圾禽类粪便无害化处理,注意禽舍通风消毒。动员群众除害防病,清除“四害”孳生地,消杀越冬蚊蝇。要大力倡导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努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阻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三、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街道黑板、墙报、图窗等大众媒体以及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普及人感染H7N9禽流感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要突出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养殖加工业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人群,切实使防治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四、组织综合性预防工作。动员群众理解、支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促进“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防控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疫点上。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网络作用,及时报告疫情信息,投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 及时开展风险评估
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疫情形势、病原学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形势研判,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第二十六 疫情的解除
经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经专家组风险评估,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可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疫情解除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逐级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督查评估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督查评估
督查评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组织的应急工作进行督查评估。要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坚持综合性督查和专业性督查相结合,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综合督导检查
综合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队伍是否健全、法律与法规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是否到位、应急物资储备、总体目标任务进度、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演练组织情况以及工作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全面。
第二十九条 责任与奖惩
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防控要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督检情况要及时通报,对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人感染H7N9禽流感传播或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保障措施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向政府申请做好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督导检查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工作,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县政府负责流感大流行的统一领导与指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
二、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规范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三、预防为主,有效处置。不断健全我县流感大流行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监测,及时研判流感大流行风险;适时预警,及早响应,快速处置。
四、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参与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等活动。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应对阶段
根据新型流感病毒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应对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保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广电局、县食药监局、县林业局、县红十字会、县铁路站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加强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落实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责任制度,落实流感大流行防控所需物资、药品和设施设备等。
二、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防控技术方案,确定预防、控制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程序,提高应对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提高治疗水平。
三、根据流感大流行的实际情况,发布命令,启动预案,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应对流感大流行。
四、组织专家对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进行评估,查找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应对工作效率。
第八条 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医疗科技组、畜牧兽医组、铁路交通组、对外联络组等九个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质检局、县法制办。
职 责:负责流感大流行防控和应对准备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预防、控制和应对流感大流行。
二、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保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红十字会。
职 责:负责组织制定流感大流行防控和诊疗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措施,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三、社会治安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信访局。
职 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保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人民银行、梨树铁路站点。
职 责:统筹协调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五、新闻发布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质监局。
职 责:负责疫情防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流感大流行防控知识。
六、医疗科技组。
组长单位:县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科技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食药监局、县中医院、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林业局。
职 责: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医疗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的问题;跟踪报告最新科研进展信息。
七、畜牧兽医组。
组长单位:县畜牧局。
成员单位:县畜牧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林业局。
职 责: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制定动物防控流感技术方案;组织动物流感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及相关技术培训;负责流感大流行动物流感防控相关信息管理;指导各地稳定养殖业生产。
八、铁路交通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梨树铁路站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邮政局、县红十字会。
职 责:负责出入梨树地界各种车辆的检验检疫工作;督促落实交通工具、候车室的各项防控措施;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运送防控流感大流行物资、设施设备和抢险队员。
九、对外联络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成员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红十字会。
职 责:负责协调和处理流感大流行涉外事务;负责收集各地疫情及防控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负责掌握我县公民在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指导做好防疫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
梨树县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委员会,由综合协调组或卫生部门负责联系。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一、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提出流感大流行行动启动和终止建议。
二、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提出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建议。
三、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
四、提出流感大流行应急科研需求。
第三章 应对准备
第十条 方案制定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卫生监督等技术方案。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学校防控方案。县畜牧局负责制定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县交通局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区域管理、出入区域检验检疫技术方案,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梨树铁路站点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交通检疫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疫苗准备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流感大流行疫苗应急储备、调运等工作准备。负责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疫苗、同期季节性流感疫苗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大流行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使用策略和接种方案。
第十二条 抗病毒药物准备
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需要做好抗病毒药物储备、调运等准备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抗病毒药物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定药物使用策略与方案;开展流感病毒耐药性监测。县发改局负责实施应急生产改扩建项目的准备工作。县食药监局负责组织有关技术部门开展抗病毒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科技局、县发改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中医药预防、治疗药物研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其它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县发改局组织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提出调用物资储备建议。县财政局适时调整医药储备品种及规模。其他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调用准备。县交通局、梨树铁路站点制定物资运输方案。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资金保障方案,安排落实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管理、检验检疫、感染者遗体处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必需的资金。
县人保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医保局会等部门,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按规定及时支付流感大流行期间各类人员的医疗费用。
县民政局会同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人道主义援助工作方案、感染者遗体处理等方案。
第十四条 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健全覆盖全县的流感监测网络,完善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建设,开展流感常规监测工作。县畜牧局、县林业局负责完善动物流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动物流感监测工作。县交通局负责开展区域周边流感疫情监测和进出区域动物流感监测工作。
如果流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疫情形势和评估意见,调整监测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信息通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信息交流合作机制,及时互通流感监测等重要信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畜牧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与相关地区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各地流感监测信息。
第十六条 宣传教育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等部门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七条 培训演练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以及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意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督导与评估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系统内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评估与检查,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
各级政府按照流感大流行防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应急响应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将新型流感病毒遏制在有限范围内,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减轻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
第十九条 Ⅰ级应急响应阶段。
一、启动条件。
(一)我国内地新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二)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数量较大的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三)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符合上述条件,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重点监测流感病毒病原变异和疾病临床严重性变化,开展住院病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二)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实行病例分类诊治与管理,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三)社会措施。社会治安组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将疫情防控列入部门重点工作,开展有效的社会动员,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 Ⅱ级应急响应阶段
一、启动条件。
(一)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国内地造成水平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二)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符合上述条件,由梨树县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和有关部门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教育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二)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根据医疗卫生资源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合理部署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准备;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后勤保障组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服务。
(三)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医疗防疫组组织专家完善人群疫苗接种策略、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疫苗生产、储备以及工作经费,落实抗病毒药物生产、储备和调运工作,按照指挥部命令组织开展大规模人群接种工作。
(四)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梨树县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物资需求评估。后勤保障组根据需求评估情况落实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工作。
(五)社会措施。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当地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正常运转,确保电、油、气、水、粮等生活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第二十一条 Ⅲ级应急响应阶段
一、启动条件。
(一)新型流感病毒在所辖区域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县,流感大流行风险显着增加。
(二)我县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染人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医疗防疫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监测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强化疾病危害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
(二)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医疗卫生资源评估。
(三)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研发和储备。医疗科技组加快新型流感病毒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研发,组织专家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按照指挥部的命令组织疫苗紧急接种。后勤保障组研究落实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应急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其他措施。指挥部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交通组加强火车站、汽车站等旅客聚集场所和交通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畜牧兽医组对可能携带新型流感病毒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实行有针对性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IV级应急响应阶段
一、启动条件。
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染人疫情,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具备持续人传染人的能力。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加强人间流感监测,畜牧、林业部门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新型流感病毒所致的人间或动物疫情,强化流感病毒流行相关异常事件报告。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适时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二)出入所辖区域检验检疫。县质监局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和物资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移交可疑病例,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受污染物资。
(三)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救治工作,并做好医疗救治所需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四)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有关部门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五)应急培训。卫生、畜牧、林业等部门针对新型流感病毒开展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六)疫苗、抗病毒药物研发和储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对疫苗和药物储备计划进行评估,提出储备需求。县科技局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抗病毒药物的应急研发工作。县食药监局负责药物质量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任务。
(七)物资储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全县药品器械等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现状进行评估,提出调整需求,完善储备工作。
(八)信息通报。卫生、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强化流感疫情信息收集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处理情况。
(九)宣传教育。卫生、宣传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新闻宣传,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十)其他措施。如果新型流感病毒可能来自于某种动物宿主,畜牧、林业、工商和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进出口以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 恢复评估
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估建议,指挥机构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第二十四条 总结和评估
要做好流感大流行应对总结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卫生等有关部门评估流感大流行带来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关系影响,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