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政府 直接响应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项目),规范涉企(项目)问题政府协调程序,划清各层级职责,厘清各层级责任,特制定本响应机制。
第二条 本响应机制所称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是指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四上”企业、重点招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服务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本响应机制范围包括: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在审批手续、市场监管、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等方面需要政府层面依法依规予以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四条 问题反映程序。
坚决落实“一企一策一专班”和领导包保责任制,对包括全市“四上”企业在内的所有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包保责任人和包保领导,每月梳理企业和项目存在的问题,企业(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将问题反映给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管理范围内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逐一建档立卡。
第五条 问题响应程序。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县(市)区政府能够解决的问题,由属地政府3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项目单位)预办结时间或处理意见,对反映问题予以响应和解决。
(二)经属地政府研究需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的事项,县(市)区可随时沟通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解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3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项目单位)预办结时间或处理意见,对反映问题予以响应和解决。
(三)需要市政府分管领导解决的事项,由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后,由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事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事项,由牵头行业部门的分管市政府领导统筹研究解决,实行快速交办制。
(四)需报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要说明充分理由,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0〕4号)组织上报。
第六条 特殊响应程序。由于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知情或者不作为、慢作为,导致问题直接反映到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即为启动特殊响应程序。市政府研究解决问题的同时,下查一级同步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直通车机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即办”的原则,对时间紧迫、特别重大的事项,企业(单位)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领导研究解决,此类事项不属于特殊响应机制。根据需要,市长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问题事项随时调度,助力企业发展。
第八条 专题会议制度。各层级对事涉企业(单位)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时,一般应经过专题会议研究后再报请上一级,避免存在问题不清、情况不实、责任不明。
第九条 建立政府直接响应机制信息化应用平台,运用应用平台建立数据台账,企业(单位)或包保责任人在平台上随时报送问题,实现分权限、分层级点对点无缝响应。
第十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包保责任人和包保领导,对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推进不力、瞒报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启动特殊响应机制的,要倒查解决问题过程,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不知情或者不作为、慢作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三)对于反馈已办结的问题,不定期进行事后回访,对弄虚作假或企业(单位)满意度较低的,一经查实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四)企业(单位)反映的问题应是政府管理事项,并对问题的真伪性负全责。对于反映问题不真实或夸大其词的企业(单位),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依规将事涉企业(单位)纳入政府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