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编制《梨树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具体领导和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妥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减少损失原则。尽最大努力和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三、快速侦办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清事件真相,缉捕并依法从重从快惩治或歼灭制造恐怖事件的恐怖分子,摧毁恐怖组织,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遵循法律原则。应对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要按照国家法律办事,信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内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在我县境内实行恐怖袭击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恐怖事件包括:
一、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二、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三、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等事件。
四、劫持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五、袭击、劫持人质,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六、袭击外国驻我县商务机构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七、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应对恐怖袭击事件指挥部。
一、指挥部。
由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组长任总指挥,反恐怖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设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二、地方指挥部。
由事发地所在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设在所在地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现场指挥部。
由县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决定,组建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恐怖袭击现场的指挥应对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恐怖袭击事件应对工作,调动全县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共同应对恐怖袭击事件;决定采取应对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措施;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指导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如涉及局部地区戒严,调动军队、县武警大队,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
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统一掌握恐怖事件情报信息,拟订决策建议,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专门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专门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指挥部指挥下,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根据各自职责,研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并督促落实。
情报信息组:负责收集恐怖事件处置工作情报信息,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工作建议。
行动处置组:负责研究拟订现场紧急处置、救援和打击恐怖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负责对外宣传,制定新闻报道工作意见,指导、协调有关新闻单位的宣传工作,授权发布相关信息。
政策法规组: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地方指挥部职责。
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地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开展处置工作;随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负责上一级指挥部有关指令的传达和组织落实;指导事发地现场指挥部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职责。
按照县指挥部和地方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指挥恐怖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和任务;特殊情况下,直接向县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应对建议。
县指挥部、地方指挥部可根据情况派员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指挥工作。
第三章 处置措施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地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三级指挥部”)和有关乡镇政府、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 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要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县指挥部和报告,不得延误。县指挥部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市反恐怖工作协调组办公室报告。
三级指挥部要迅速对事件现场进行实时监控、追踪,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对核辐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县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指挥发改、公安、农业、卫生、环保、质检、检验检疫等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队的专门检验、鉴定力量和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八条 实施现场管制
三级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实施场地管制和交通管制。
乡镇政府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通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进行宣传,要求群众提高警惕,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对管制地区,要采取妥善措施,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九条 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地方指挥部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开展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协调、调动相关资源和力量予以支援,全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公安、民政、发改、住建、铁道、交通、经济、水利、农业、卫生、环保、质检、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县武警大队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力量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排除爆炸装置、辐射源,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或人质解救、谈判工作。县预备役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不同类型恐怖袭击事件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区别不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应对。
生物恐怖袭击事件由公安、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负责应对。
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由公安、发改、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县坦克预备役部队、县武警大队负责应对。
核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由消防、县武警大队和公安、卫生、环保、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应对。
爆炸事件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消防、县武警大队负责应对。
攻击国家和民用信息系统(包括金融网络系统)恐怖事件由经济、公安、卫生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负责应对。
袭击外国驻我县商务机构事件由公安、外事、卫生等部门和县武警大队负责应对。
袭击平民恐怖事件、劫持人质事件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负责应对。
劫持车辆、火车恐怖事件由公安、铁道、交通、卫生、住建等部门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负责应对。
新闻发布和现场中外记者管理,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第十条 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三级指挥部要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恐怖袭击。
一、关闭、封锁人防工程、涵洞、水库、城市水源地、重要水利工程、桥梁、车站、码头、机场、邮局等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供油,切断通风、中央空调等系统。
二、加强通信枢纽管制,加强对重要人员,敏感人员以及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
三、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
四、组织协调公安、军队、县武警大队等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缜密侦查,严惩恐怖分子
三级指挥部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力量立即对恐怖袭击事件开展全面侦查,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严惩制造事件的恐怖分子;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国家安全部门和县预备役部队应加强情报工作,为侦查破案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情报支持。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打击恐怖分子、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群众报道事件真相,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通过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表明党和政府的立场、决心,稳定人心。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尽快消除恐怖袭击造成的心理恐慌,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 做好善后工作
恐怖袭击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减少恐怖袭击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会同参加处置的相关单位对事件处置进行全面总结,积累经验,完善预案。
第四章 处置工作保障
要切实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领导,确保反恐怖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可靠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加强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本地、本部门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公安、发改、卫生、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要加强防核、防生化专业力量建设和人员培训,保证一旦发生核辐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能够迅速开展现场抢救、排险、监测、洗消、防疫、检验、鉴定等工作。
公安、消防、县武警大队要加强反恐怖特种力量建设,保证在处置劫持人质、武装袭击等恐怖袭击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公安、消防、县武警大队要加强防爆、查爆、排爆专业力量、爆炸现场勘查以及侦查专门力量的建设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处置、侦破爆炸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经济、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对信息系统恐怖袭击事件的打击、防范和应对能力。
有关部门要培养一批通晓国内外反恐怖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公安、发改、科技、经济、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要协助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组建专家组,确保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公安、县武警大队要加强反恐怖情报工作,提高恐怖活动情报搜集和分析处理能力,为有效防范、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情报支持。
第十五条 装备建设和物资准备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财政、发改、公安、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消防部队、县武警大队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和抢险救援器材,配齐必要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和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要设置定点医院,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人员准备。民政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物资。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第十六条 通信支持
县公安局和各乡镇公安机关要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预案启动后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通信联络畅通;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要与消防部队和县武警大队反恐怖指挥机构建立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与下属机关应建立畅通的通信联络。县经济局要组织调度我县通信网及通信手段,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期间的通信需要。消防部队和县武警大队要随时做好应对恐怖事件的通信保障。
第十七条 后勤支援与保障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应分别对我县反恐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给予必要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事权划分原则,为反恐怖基础建设和科研开发项目及购置检测设备和反恐怖专业人才培训提供资金,并保障防范、处置恐怖袭击和储备基本生活救援物资所需资金。交通部门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保证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运输。
第十八条 加强防范
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大力加强情报工作,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反恐怖情报信息,先发制敌,将各类恐怖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恐怖袭击应急机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部位、场所、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核辐射、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发生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件。
公安、商务、质检、检验检疫、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入境人员、物品、邮件的检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防止恐怖分子及危险物品入境。
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环保、质检部门应加强科普宣教工作,增加群众防范恐怖袭击的意识,鼓励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广泛调动群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
各级反恐怖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制定具体预案,组织培训演练
各级反恐怖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按照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备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的素质,增强反恐怖实战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反恐怖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