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做好梨树县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吉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四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突发性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三、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部门协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五、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域内出现重大级和特大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以及发生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 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县教育局、县人民武装部、县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红十字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地质灾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分析、判断灾害原因,确定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执行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落实;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灾情搜集组、医疗卫生组、抢救转移组、治安保卫组、工程抢险组、群众安置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职责如下:
一、灾情调查组。
组 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畜牧局等部门组成。
职 责:负责灾情调查、核实和上报;组织灾情监测、预报,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负责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二、医疗卫生组。
组 长: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卫生系统相关单位。
职 责: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救治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三、抢救转移组。
组 长:县交通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职 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国家重要财产。
四、治安保卫组。
组 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公安系统相关单位。
职 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重要目标、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工程抢险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职 责:负责水利、电力、通信、道路、供水、供气、供油、供热、铁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
六、群众安置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职 责: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七、恢复重建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职 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八: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广电局、县互联网信息中心。
职 责:负责撰写救灾宣传通稿,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县外媒体记者接待工作;客观报道灾情,正确引导舆论。
第三章 预警机制
第八条 预防和预警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及时报送地质灾害信息。
第九条 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国土部门要广泛收集整理有关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资料数据库,实现相关部门共享。
第十条 预防预警行动
县国土部门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县国土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当地指挥部报告。
第四章 地质灾害分级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I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二、大型地质灾害(II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大型地质灾害。
三、中型地质灾害(III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中型地质灾害。
四、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I级)的应急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应急预案,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响应。
二、大型地质灾害(II级)的应急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由梨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应急预案,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响应。
三、较大型地质灾害(III级),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部命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响应行动。
四、小型地质灾害(Ⅳ级),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部命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响应行动。
第十三条 应急行动
一旦启动预案,梨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一、调查险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二、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保护重要财产安全。
三、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紧急应对工作。
四、民政、公安、卫生、住建、林业、交通、水利、气象、电力、电信等部门按照指挥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局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第十四条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应急活动终止。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负责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医疗保障,落实救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受伤人员。
第十六条 运输保障
国土、交通、水利、住建等部门负责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运输车辆保障。
第十七条 通信保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八条 群众生活保障
民政、商务、供销、经济、住建等部门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应急技术保障
县国土部门组成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章 恢复重建
第二十条 制定重建计划
发改、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地质灾害恢复重建的计划和规划。
第二十一条 实施重建
国土、财政、住建、民政、经济、农业等部门按照指挥部要求,根据重建计划,组织实施重建任务。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险理赔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对受灾群众进行保险理赔,帮助受灾群众生产自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