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梨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章 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 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对环境事件进行评估,责成责任单位采取应对措施,恢复环境质量。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督促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环境危害,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向县政府、县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危险源制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安全保卫组、新闻发布组、事件调查组等八个工作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
一、危险源控制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
职 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消除事件危险源;抢救事件中的受伤人员。
二、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局。
职 责:负责对环境事件中的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三、环境监控组。
组长单位:县环保局。
职 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生态、放射性污染等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确定污染程度、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县环保局。
职 责:督促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件赔偿款,对伤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帮助或救助。
五、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执法局。
职 责:组织警力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六、新闻发布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职 责:负责拟写事件处置新闻通稿,通过县内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事实真相;负责县外媒体记者接待工作,客观介绍事件处置情况,防止媒体炒作。
七、事件调查组。
组长单位:县环保局。
职 责:负责事件现场勘察、取证,查清事件原因和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提出对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指挥部。
八、责任追究组。
组长单位:县监察局。
职 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影响等,对事件中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信息监测
一、环境监测站等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三、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核实后,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条 预防工作
一、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二、县环保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事件。
三、建立各种危险源自动监测、跟踪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预警措施
一、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二、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三、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四、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五、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预警系统
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二、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三、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县环保局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三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受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2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
(四)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一、二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
(六)污染造成主要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
(七)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运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或中毒(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三)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四)一、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受伤)50人以下。
(二)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三)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根据污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紧急救援。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发布命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发布命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Ⅳ级)应急响应: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部指示,发布命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救援、防控工作。
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一般采用书面传真形式,紧急情况可用电话报告或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发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处理结果报告为书面报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有关危害和损失证明文件等。
第十七条 应急监测
一、县环保局负责开展好环境事件发生地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报指挥部批准后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环境应急监测。
二、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三、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分析和研究,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
二、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确定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三)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第十九条 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一)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二)污染源泄漏或释放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三)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四)事件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二、应急终止程序。
(一)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发布关闭应急预案命令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作用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安全、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环境事件得到有效防范处置。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保障
由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为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人力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能够迅速参与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二、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重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专门人才。
三、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负责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环境污染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
二、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
四、不服从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或临阵脱逃。
五、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设备和物资。
六、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应急能力,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依靠科学、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保护环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梨树县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异常照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 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应急控制措施、信息报告、医疗救治和事故处理,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措施。
二、确定辐射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情况。
三、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辐射事故应急任务。
二、按照指挥部要求完成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及信息资料的接收和传递工作。
第八条 指挥部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拟写新闻通稿,统一发布事故信息;负责县外媒体记者接待,防止媒体炒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立案、侦察和追缴工作;参与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第三章 辐射应急运行机制
第九条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一)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河流、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四)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一)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疾病。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一)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一)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
(三)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和设施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第十条 预警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辖区内辐射安全状况,提出对策和意见;开展辐射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督促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伴生放射性矿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危险源监控、跟踪系统。
进入预警状态后,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发布预警信息。
三、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四、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五、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施设备,确保应急需要。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者其它负责监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二、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清查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核素活度、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同时,事故单位须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经检测核实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等。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三条 通报与信息发布
一、通报。
(一)辐射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在应急响应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政府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二)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县政府通报事故情况。
二、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应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发布,不得随意发布。
三、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制度。
(二)公众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群众疏散撤离。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四)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一)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二)事故造成的危害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三)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必要。
第十五条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环保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环保职能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保障
环保部门要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和处理辐射事故的能力。
第十七条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所需应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第十八条 装备保障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区域治安秩序,对附近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第二十条 通信保障
由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为事故处置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科技保障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组建专家组,为应对辐射事件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日常准备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置必要的通信设备、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管理维护好应急车辆、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和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
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辐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监测、车辆驾驶、通信设备使用、填写数据日志和标图、保健物理学评价、医疗救治方法,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
环保部门要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普及辐射防护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同时,要加强辐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辐射安全事故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
四、不服从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
五、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资金、装备和物资。
六、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八、擅自发布辐射事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