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梨树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实施有效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编制《梨树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保险公司。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指挥部命令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第八条 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一、警戒保卫组。
组长: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组长:县公安消防大队长。
职责:负责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铁路机车调度;及时扑灭现场火灾,消除危险源。
三、医疗救护组。
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工作,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县公安交警大队队长。
职责:负责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车辆以及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和后勤保障。
五、善后处理组。
组长: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中队队长。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依法责令事故责任方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给予补偿;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应的人道主义救助。
六、新闻发布组。
组长:县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
职责:负责拟写事故处置情况新闻通稿,通过县内主流媒报道事故真实情况;负责接待县外媒体记者,客观介绍事故真相,防止媒体炒作。
第九条 队伍编成及任务
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队伍由快速反应力量和基本救援力量组成,负责救治现场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快速反应力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为快速反应力量,发生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二、增援力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巡警大队为增援力量,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参加抢险救援。
第十条 指挥中心设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指挥中心设在县公安交警大队,24小时全天候值班,值班电话:122。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接警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作为接警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对事故进行分析预测,了解清楚事故发生的位置、类别,以及伤亡情况等,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参加抢险救援的人数和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响应程序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作为快速反应力量,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分别响应。
第十三条 指挥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
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和紧急程度等,确定参加抢险救援的人数和方案,第一时间通知各工作组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快速反应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现场救援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派出增援力量。对突发情况,如运送危险品、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条 应急结束
现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并转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危险源被排除;现场勘验结束;现场环境得到恢复,指挥部发布命令,事故抢险救援结束。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 善后处理
由指挥部事故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总结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核清损失数额,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 公众宣传
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向社会公众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在道路、公路沿线事故多发点设置警示牌及报警电话;定期深入到辖区中小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
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有关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抢险救援知识、自救互救知识培训活动,提高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十九条 演练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演练,提高抢险救援队伍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保护公众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等原则,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紧急应对和处置。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各处(室、科)、各警种、各乡镇派出所。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协调、调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置力量和资源,应对突发安全事件;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向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发布有关命令、通告;组织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总指挥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接收事件报警,迅速核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负责传达县政府的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动各警种警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及相关警用装备参加处置工作。
四、收集、整理事件发生发展过程各类信息,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向县政府情况,传达上级机关指示、命令,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条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任现场指挥。特警大队、治安大队、刑警大队、巡警大队、属地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职责:对指挥部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实施指挥调度;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指挥部各项指令、任务的传达和组织落实。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
组成社会安全事件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县公安局治安防范大队长、刑警大队长、巡警大队长、县公安消防大队长、武警大队长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专家和处置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职责: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队伍编成及其任务
一、快速反应力量。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安排处置力量200人。其中属地派出所100人。刑警、治安防范、巡警、交警、行动技术、武警大队及科技通信处、计财装备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100人。
主要任务: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实施交通调流管制,对现场进行封闭,搞好现场取证和事件调查。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按照指挥部指令快速开展救援工作。
二、基本救援力量。按照分级配警原则,安排四个梯队,共450名警力作为增援力量。
第一梯队:增调属地派出所50名警力。
第二梯队:将属地派出所警力全部投入增援,警力不少于50人。
第三梯队:县区分局备勤警力全员投入增援,合计200人。以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形成战斗分队,听从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和调遣。
第四梯队:增调警力150人;其中县局机关30人、交警大队60人、武警中队60人。
主要任务:按照指挥部命令,增援快速反应力量,开展各项处置救援工作。
三、设置九个处置行动组。
(一)突击处置组:县公安局特警大队长、治安大队长、刑警大队长、巡警大队长、县公安消防大队长、武警中队长任组长。
任 务:迅速组织开展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疏散救援现场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落实指挥部指令。
(二)交通维护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任组长。
任 务:负责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划定禁行区域,
疏散无关车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执勤车辆及抢险救援车辆行进畅通。必要时,承担调动急用车辆任务。
(三)调查取证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
任 务:开展社会安全事件调查及现场取证工作。
(四)通信联络组:县公安局科技通信处长任组长。
任 务:负责电台调派使用和维护,紧急情况下向有关单位调配电台,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五)备勤调动组: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任组长。任 务:根据指挥部命令增调备勤警力,对增援警力进行编组,指定各组带队领导参加处置工作。
(六)后勤保障组:县公安局计财装备处长任组长。
任 务:负责调动车辆、运送干警、保证执勤干警食品及抢险救援物资供应,承担与医疗卫生部门联系和人员救护工作。
(七)治安控制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任组长。
任 务:在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同时,安排专门警力对社会面加强弹压控制力度,为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法制宣传组:县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宣传处处长任组长。
任 务: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维护现场秩序命令、通告、利用广播车进行宣传。
(九)社会联动组: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外事办、县人民银行、武警大队及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构成。任务:联动进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十、善后处理组:县民政局主管领导任组长。
任 务:负责对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伤亡进行妥善处理,确定合理的补偿、赔偿标准,有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应的人道主义救助。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预警级别及发布
收到预警信息后,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确认,形成预警建议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发布。
按照社会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一、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以内的为一般级预警(蓝色);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为较重级预警(黄色);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为严重级预警(橙色);500人以上为特别严重级预警(红色)。参与人员情绪特别激烈,情节特别恶劣,或情况较为复杂敏感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预警级别。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宗教活动,邪教活动,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的事件或案件,预警级别应为严重级(橙色)或特别严重级(红色)。
二、恐怖事件。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为一般级(蓝色)或较重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的为严重级(橙色)预警;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的为特别严重级(红色)预警。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传递报告组织机构为信息监测和报告单位,按职责分工监测、上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一、信息报告渠道及程序:全县开设统一报警电话,设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直接接收事件发生地和专项管理机构的信息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按照指挥部指令,将有关信息报告县政府、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厅等上级部门。
二、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级和较重级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要在1小时内上报到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严重级或特别严重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立即上报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向县政府报告,详细信息随时续报。
三、信息交流范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在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对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预测预警信息要落实保密制度,控制信息交流范围。
四、信息监管: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信息监管,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信息报告交流范围的要求,科学确定交流范围。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收到的信息认真审核,详细登记报告人和报告电话等信息备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分级响应
一、一般级、较重级社会安全事件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等专业部门以及属地派出所联合成立的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加以处置。
二、严重级、特别严重级社会安全事件由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
第十三条 响应程序
一、一般级和较重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属地社会安全事件指挥部要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开展自救互救,并对事发现场实施封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指示,立即组织有关管理机构,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调动相关责任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
二、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公安厅等上级相关部门。
三、扩大应急:如发生跨地区社会安全事件或我县无力处置的社会安全事件时,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向县政府提出支援和扩大应急请求。
第十四条 指挥程序
一、应急指挥工作机制。以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为主导,以各类社会安全事件协调管理指挥体系为辅助,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地方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二、现场指挥部。
(一)设立现场指挥部。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以治安、刑侦等专业处置队伍和属地公安机关为主要处置力量,加强治安管理和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上报县政府,经审阅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公安厅等上级部门。
(三)现场指挥部选址。现场指挥部设在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周边适当位置,也可使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内。现场指挥部周围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第十五条 新闻报道
一、媒体监管与协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后,县委宣传部要按照指挥部要求参加现场指挥部的宣传工作;对现场媒体记者实施管理和协调。
二、文稿审核。按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示,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拟写新闻通稿,统一向媒体发布。
三、信息发布。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事件预警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般级和较重级社会安全事件发布由乡镇级政府负责,范围为本行政区域;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社会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范围是本县行政区域。信息发布主要渠道包括:
(一)政府发布。根据县政府指令,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二)媒体发布。各媒体新闻稿报请县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向公众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善后处置
一、恢复社会秩序。社会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安置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损失评估与核实。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影响范围,评估、核实损失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情况,上报指挥部。
三、群众生活救济。负责做好社会安全事件中遇难人员尸体处理工作,做好家属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现场卫生和环境恢复。治安、武警和部队防毒防化专业队伍以及卫生防疫、人防、环保部门要对事件发生地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搜集、检验、消除,尤其要对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同时做好事件发生地疫病监测和防治工作。
五、治安保障。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警力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恢复重建。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损失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总结
一、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做好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
二、指挥部办公室对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指挥部。
三、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相关保障
第十八条 信息保障
一、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指挥部办公室与各类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对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等做出明确规范。
二、建立常态信息交流机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各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流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报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本地相关信息收集,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十九条 通信保障
一、加强通信装备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卫星电话、现场指挥车和无线对讲机等各类现代化通信装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通信装备投入,整合通信装备,提高装备数量和质量;联通、移动、邮政部门要建立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指挥部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二、联通、移动等部门负责对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专线电话、保密传真、专网等应急通信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定期进行联络和调试,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三、指挥部发布预警后,事件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工作队伍,迅速集结待命,如果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立即抢修,并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应急通信方式,保障指挥通信畅通;一旦地方通信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立即修复,由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军分区,启动军用通信系统,接续应急指挥通信。
第二十条 技术保障
一、加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二、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配备和应用;不断更新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配置。
三、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县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县经济局组织协调通信专业管理与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随时掌握县内交通情况、主干线交通情况和重点部位交通状况等,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畅通。县交通局负责落实应急指挥、运输车辆特别通行证,保证参与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车辆在县内等级公路上畅通无阻。县公安局负责征集和调用交通运输工具,保障应急运输。
二、预警发出后,事件发生地相关管理机构根据事件发生地点、紧急程度和交通需求,向指挥部提出实行应急交通管制申请;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指挥部命令,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在最短时间内修复受损道路设施,尽快恢复通行;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三、进入紧急状态后,事发地公安机关根据指挥部命令,随时征用本地或外埠单位以及个人的交通工具,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指挥部统一调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确认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时,要立即通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件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二、按照分级救治原则,一旦事件现场伤亡人数和严重程度超过当地医疗救护能力,立即转入附近医院或上级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伤员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
三、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救护保障。各乡镇医疗急救中心作为现场主要医护力量,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医疗救治工作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原则。专业队伍医疗救治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在第一时间展开;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县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郊区急救半径10公里,平均反应17分钟的标准,合理布设和建设救护站(点)。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标准,缩短急救半径和反应时间,增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力争达到国内应急救护先进水平。
五、县卫生局要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做好应急医疗器械、药品储备工作,配备先进的移动医疗救护设施,建立应急采购渠道,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治安保障
一、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设立临时警戒区,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同时报告指挥部和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根据指挥部指令派出警力,重大刑事案件直接出警,开展现场侦查,同时上报县政府,经审阅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公安局。
二、事发地公安机关进入现场后,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
三、在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公安局协助属地公安机关做好应急治安保卫工作;县武警中队协助、配合事发地政府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设立后,现场公安机关和县武警大队要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确保现场指挥工作不受干扰,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设施免受人为破坏,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物资保障
一、整合全县应急救援物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并将物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上报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备统筹调拨使用。
二、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紧急配送系统和应急调用机制。应急救援物资由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调拨,各级政府和部门分级管理,现场指挥部按需分配使用。
三、建立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渠道。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变;提高县内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能力,实现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它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它地区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四、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存、采购和供应工作;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采购。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公众宣传教育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社会安全事件紧急应对知识和技能。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建立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社会安全事件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对群众进行相应培训。街道、乡镇要加强社区居民避险自救知识宣传,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培训
一、各级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要增加投入,提高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第二十七条 演练
由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演练。演练要从实战出发,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应急救援知识,切实提高救援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处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处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处置工作负总责。在具体处置工作中,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岗位责任。
二、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防止民族团结事件和学生闹事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慎用警力、武器,加强说服教育,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
四、快速反应,相互配合。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时启动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事态。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要把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处置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公安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国安局、县信访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民宗局、县公安消防大队。
梨树县处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组织指挥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布启动预案命令,做出事件处置决策,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处置工作。
三、决定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媒体采访等重要事项。
四、安排部署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事件情报信息收集、传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处置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幕后指挥、宣传煽动、利用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组织实施侦破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问题引发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在处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引发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开展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教职员工参加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为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国土局:负责土地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民族问题引发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参加事件引发的火灾灭火及其它次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八条 成立现场指挥部
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担任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具体情况下达处置命令。
二、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县武警大队紧急应对和处置事件,协调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事宜。
三、组织机动力量和装备物资,做好事件应对和增援准备。
四、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转移、疏散人财物等。
五、掌握事态发生、发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六、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负责事件现场应对工作的总结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分级
第十条 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影响程度、人员规模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分为三级:
一、特别重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
(一)一次参加人数2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冲击、围攻以及打砸抢烧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三)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公共交通停运8个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停工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四)境外敌对势力、宗教组织等邪教组织发动的打砸抢烧暴力事件。
(五)造成10人以上死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学校学生聚集事件,未经批准组织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引发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重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
(一)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县、罢课等,或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的事件。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三)境外宗教势力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四)学校内学生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五)出现跨区域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性反应事件,或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三、较大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
(一)参加人数在500—1000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在重要场所、重要地区聚集人数100人以下,参
加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三)引发跨行业、跨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性反应
事件。
(四)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收集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应对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预警和处置方案,建立高效、灵活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形成完整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信息,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进行评估和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早控制。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递速度,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
各级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以下信息:
一、出现不稳定事端和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苗头,尚在酝酿过程中的事件信息。
二、通过信件、小报等形式串联集体上访、闹事等有关信息。
三、网上串联闹事或者串联制造打砸抢烧事件的有关信息。
四、处理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现的聚众闹事信息。
第十三条 预警行动
各级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了解以上信息后,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
一、特别重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启动应急预案。特别重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发生后,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发布启动预案命令,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响应。
(二)应急响应行动。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和预案要求,迅速开展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事权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由事件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组织抢险救援队和应急工作队开展应对工作,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四)增援响应行动。对特别重大的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尤其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打砸抢烧事件,指挥部发布增援命令,公安机关、县武警大队按照增援命令开展紧急应对工作。
二、重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应急响应。
梨树县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部成员负责响应。
三、较大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启动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应对工作,化解矛盾,消除影响。
第六章 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制度,保证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事件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处置事件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人员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组建抢险救援队、应急工作队,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参加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地、本部门的抢险救援队、应急工作队队员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应急技能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各单位的协同应急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奖励与责任
事发地政府要对处置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情况进行总结,对在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或制定错误政策、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二、不认真解决本地、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引发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矛盾和纠纷,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三、失职、渎职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引发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
四、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不调查、不研究,应该解决迟迟不予解决,引发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工作纪律,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的。
六、不及时报告民族团结事件、学生闹事事件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或处置失当,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损失未能避免的。
七、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乱用警力,导致矛盾升级、事态扩大,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二十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