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规范应对程序和措施,消除矛盾和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按照“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直至最终平息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
成立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县人社局综合科科长、劳动监察科科长、调解仲裁管理科(信访科)科长、就业与再就业管理科科长、工资科科长、保险福利科科长、劳动关系科科长、社会保险科科长、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医疗保险科科长、就业服务局局长、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综合科,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综合科科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组织指挥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解决群众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三、制定应对和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措施。
四、发布启动预案命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群体性事件。
五、督促责任单位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消除影响。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办公室: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通信和车辆等保障工作。
劳动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因拖欠工资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调解工资纠纷,及时解决雇主拖欠工资问题。
就业与再就业管理科、工资科、保险福利科、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参与因劳动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改制、破产、关闭,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就业服务局:负责涉及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及失业保险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涉及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社会保险科:负责涉及养老保险、农保政策及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医疗保险科:负责涉及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政策及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科(信访科):负责对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等问题进行仲裁;负责因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因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上岗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职责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要制定各自的工作预案,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九条 预防工作
一、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机制,制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落实专门科室及人员负责信访工作,注意收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给予解决或解释。
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信访、工会等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消除群众不满情绪,排除不稳定因素。
第十条 预警机制
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注意收集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加强信息的分析和预判,提出应对群体性事件预警建议,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领导小组根据成员单位的预警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判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发布预警。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分级
第十一条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规模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把群体性事件为三个等级: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一次参与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事件。
(二)冲击、围攻乡镇政府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的事件。
(三)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四)出现全县范围或跨县(市)、区或跨行业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五)阻断国道、高速公路或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六)造成3人以上员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一)一次参与人数500人至1000人之间。
(二)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情绪激烈并有可能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的事件。
(三)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
(四)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连锁反应。
(五)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事件。
(六)造成严重危害,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一)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至500人之间。
(二)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过激行为的事件。
(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去省集体上访事件。
(四)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趋势的事件。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响应程序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响应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由梨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领导小组发布命令,启动预案,由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响应,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群体性事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命令,启动预案,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响应,应对和处置群众性事件。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较大群体性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
一、报告原则:
快速: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群体性事件信息,不得迟报。
准确:信息内容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二、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等形势报告。
三、报告内容: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情况等。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四)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及结果。
第十四条 处置措施
一、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充分关注现场参与群众的身体状况,照顾好老、弱、病、 残、孕人员,稳定群众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通过说服教育,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
二、研究措施,提出意见。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与群众代表对话,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充分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与同级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会或企业家协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紧密联系,提出处理意见。
三、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领导小组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后,根据情况确定事件规模、级别,按照响应程序进行应对和处置。不同等级的事件,由相关指挥机构发布命令,启动预案,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单位负责响应,开展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责成企业纠正;对企业因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发现场及周边秩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发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群众利益。
县总工会: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法程序解决纠纷;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相关企业组织:负责教育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进行处置
一、因企业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成企业领导向职工解释原因,如属企业有条件执行而没有执行,要及时向群众承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政策;企业暂时没有条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成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并做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解决。
二、职工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误解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通过采取向群众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做好群众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对政策有意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深入细致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如确属政策原因,要在稳定群众情绪,努力平息事态的前提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群体性事件表现行为进行处置
一、企业内部聚集事件的处置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研究处置办法,责成企业落实有关政策,限期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
二、到县委、县政府上访事件的处置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发展,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处置办法,力争使矛盾逐步得到缓解,事件得到平息。
三、堵塞公路或强占要害部门事件的处置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迅速与有关部门沟通,启动专项或部门预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对需要一定时间调查处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群众。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事态发展,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蓄意破坏的极个别人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通过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群众,采取有效办法,动员群众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四、群体性暴力行为处置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了解群体性事件原因,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立即处理;对需要一定时间处理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限期答复上访群众。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把握时机,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群众。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众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动员群众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
五、去市、省、进京集体上访事件处置措施:发现准备去市、省、进京集体上访的信息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群众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拿出答复意见,化解矛盾,平息事件,维护稳定。
第六章 善后处置
第十八条 恢复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恢复生产秩序,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管理,预防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处置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等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新闻发布
群体性事件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进行,掌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
群体性事件处置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奖惩
依法追究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的,做出错误决策或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信息保障
县人社局各科室、所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通畅,通信设备完好。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障
群体性事件处置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县人社局各科室、所属单位应为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资金保障以及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人员保障
县人社局各科室、所属单位应组建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队,按照领导小组的命令,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宣传、培训
县人社局各科室、所属单位要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社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