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政务

        governor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19-11-22 11:03:00  

        梨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梨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制定《梨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四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适用本预案:

          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

          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50人以上的事故。

          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5万人以上的事故。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梨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 。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负责特种设备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特种设备科)职责

          (一)建立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并负责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传达县政府领导指示并做好应急指挥部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并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指挥部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

          (三)组建梨树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并承担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四)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建议。并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

          (五)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

          (三)县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四)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五)县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警戒工作。

          (六)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一)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三)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

          (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分别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第十条、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三)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验率达到100%。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特种设备隐患整治合格率达到100%。

          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二)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第十二条、预警行动

          当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

          (一)化工企业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二)发生地震。

          (三)发生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

          (四)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各级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三)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设备事故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十四条、分级响应程序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二)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地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取得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市质监局。

          第十五条、现场指导协调

          (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二)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三)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四)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危险物资、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污染。

          第十七条、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专业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开辟应急人员和车辆出入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第十八条、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性和应急救援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命令。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新闻发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在县互联网信息中心办公室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并得到妥善处理。

          (二)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形成事故原因结论性意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上报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助的相关保障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第二十七条、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专家组。专家成员由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各有关部门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案制定、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预案的制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奖励和惩处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以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消除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编制《梨树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按照“全县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二、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杜绝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四、对食品安全事件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六、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梨树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公众健康损害、患病甚至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局、县法制办、县价监局、县畜牧局、县盐务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

          三、负责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事件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五、总结上报事件处理结果。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县乡(镇)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教育部门所管辖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秩序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救援救治等工作的经费投入。

          县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中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问题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检测、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生产领域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物中毒应急救援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中餐饮服务领域问题食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流通领域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餐饮业、食堂和餐饮摊贩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与保健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食品安全事件有关技术服务。

          县民宗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果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体系和应急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监测和处置。

          县经济局:负责研究提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施,措建立各级各类食品加工生产园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发改局:负定食责参与制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规划,参与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方案研究。

          县粮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突发原粮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突发原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县价监局:负责加强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严防出现哄抬物价现象。

          县盐务局:负责对食盐购销、储存、运输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质量检测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盐,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事件调查组。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二、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三、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出事件处置意见和建议。

          四、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件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五、综合处理组。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件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条  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建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机制,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预警系统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二、建立通报制度。

          (一)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通报方式

          1、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食药安办通报。

          2、县食药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当地乡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要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药安办应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风险的信息报送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县政府。

          四、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药安办应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预案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药安办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章  分级响应

          第十二条  事件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县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

          (三)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涉及本县,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县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县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乡(镇)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二)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般性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着,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二)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和一般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和一般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  善后处置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药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价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改进处理措施,形成总结报告,报指挥部。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当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卫生系统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联系相关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第十九条  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件处理。

          第二十条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受食品安全事件指挥部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资和经费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三条  宣教培训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培训。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大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教力度,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食药安办负责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梨树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梨树县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国家总局分级标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梨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应急响应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应对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处置应对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接受省局的协调指导。

          第二条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县局成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县局局长担任,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履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相关科室和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督查督办全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局、县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等,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牵头,组长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包括办公室、财务科、法规科等。工作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件调查组。根据药品安全事件情况,由药品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牵头,组长由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稽查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有关专家等。工作职责:负责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作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由法规科牵头,组长由法规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等。工作职责:监督、指导对问题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消费)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新闻宣传组。由办公室牵头,组长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其他各组的牵头部门。工作职责: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5、专家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从县政府应急办药品专家库中申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工作职责: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监测预警、报告

          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第一条  县局系统内部信息监测与处理

          1、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上级领导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批示;系统内上报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有关部门通报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县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2、上级领导对药品安全事件的批示,由办公室上报县局领导。县局领导批示要求办公室牵头办理的,办公室及时会同相关科室和部门落实,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县局领导;县局领导批示其他科室牵头办理的,办公室或牵头科室将领导关于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批示同时抄送办公室。

          3、局办公室收到报告或其他部门通报的药品安全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可能形成药品安全事件的,报县局领导同意后,转交办公室处理。属日常监管、执法范围的,转相关科室办理。

          4、县局举报中心接到药品安全举报信息后,经初步判断,可能造成药品安全事件的,以及县局食品药品安全监测部门监测到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除按原有渠道办理外,同时抄送办公室。

          5、县局各相关科室在组织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件的情况时,要迅速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办公室。

          6、办公室对于上述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和初步调查核实,向县局领导提出工作建议,并按县局领导批示要求抓好督促落实。

          第二条  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1、药品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及其他社会传播渠道上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2、安排专门力量,加强对相关舆情信息的搜集监测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3、县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市局应急管理科通报的舆情信息,并报告县局领导,通报相关科室。组织对涉及本县的较大、敏感性强的药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跟踪监测,会同相关科室建立舆情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理机制。

          4、办公室组织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按照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

          (一)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二)黄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三)橙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四)红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5、办公室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不同警示级别的舆情信息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局领导的同时,转请相关科室、部门核查处理。

          (1)对于蓝色警示信息,办公室报县局领导的同时,转送相关科室或分局,提请有关单位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密切注意其他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2)对于黄色警示信息,办公室报县局领导的同时,转请相关科室或分局调查核实,并跟踪督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相关科室在调查处理完毕后,按照工作程序将结果报县局领导,同时抄送办公室;分局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将结果报县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县局领导。

          (3)对于橙色警示信息,办公室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县局领导,并协助县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和分局开展调查、核实、应对工作。县局相关科室、相关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每天将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每天向县局领导汇总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派人参与相关科室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必要时提请县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或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4)对于红色警示信息,参照相应级别事故或事件处置程序,办公室报请县局领导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县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和分局开展调查、核实和应对工作。各工作组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工作。

          6、办公室根据舆情信息的具体情况对警示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报县局领导。情况发生变化或县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根据情况变化、事态发展趋势或领导批示对警示级别作出相应调整。

          7、办公室对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和热点舆情信息核查、应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县局领导对药品安全事件和热点舆情信息应对工作的批示,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应及时通报办公室。

          8、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督查督办制度,随时掌握事件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科室、分局对药品安全事件信息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第三条  报告

          1、事件信息来源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的信息;

          (2)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

          (4)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信息;

          (5)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

          (6)在其他方面获知的药品突发事件信息。

          2、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局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县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县局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立即组织稽查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人员,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3)县局接到报告后,对于较大以上(含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局、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初步研判,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及时上报省局、市委和市政府。必要时,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相关其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依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的原则分类分重点报告。

          (1)初次报告:县局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做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和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续报:县局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III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每日报告事件进展,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县局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报送。

          4、报告方式

          初始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一条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总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地(市)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级启动。

          第二条  先期处置

          1、事发地先期处置

          县局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向市局申请通知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2、县局先期处置

          县局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办公室应立即会同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稽查科等相关科室,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领导,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县局相关科室立即对县级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于2小时内上报县局药品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检索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综述及时上报市局药品生产监管科或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科。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稽查科和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或全县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报县局领导审定。

          (3)决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由稽查科牵头负责下发文件,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药品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由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带队,组织药品GMP检查员、医疗器械检查员对涉及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抽样。并送至市级药品检验部门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

          (5)必要时,由药品监督科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及药品的注册情况、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进行回顾与分析;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涉及医疗器械的注册情况、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标准等进行回顾与分析。

          (6)根据调查情况,分别由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稽查科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报县局分管领导。

          (7)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稽查科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办公室。

          (8)办公室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制定新闻宣传方案,报县局主要领导核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 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启动

          当事件达到Ⅰ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Ⅰ级趋势时,县局办公室应立即会同药品监督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稽查科会商上报县局主要领导,经县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上报市局应急管理科,经市局领导核准后,由市局上报省局应急管理处,经省局领导核准后,由省局上报国家总局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当事件达到Ⅱ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Ⅱ级趋势时,县局办公室立即会同药品监督科、医疗监督管理科、稽查科会商,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并上报县局主要领导,县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上报市局应急管理科,经市局领导核准后,上报省局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省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Ⅲ级趋势时,县局办公室立即会同药品监管科、医疗监督管理科、稽查科会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并上报县局主要领导,由县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上报市局应急管理科,经市局领导核准后,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市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趋势时,县局办公室立即会同药品监督科、医疗监督管理科、稽查科会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并上报县局主要领导,由县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县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措施

          在县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综合协调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县委和县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根据患者救治情况,综合协调组协调县卫计局派出医疗队,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3)派出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带队的调查组,分赴事发地和生产企业所在地,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5)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每日15:00时前将工作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报送。

          (6)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每日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7)危害控制组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

          (8)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9)新闻宣传组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的有关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对相关药品不良事件进行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县局。

          (2)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协调卫生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组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县局。

          (3)立即组织对相关药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开展现场调查;监督企业召回相关药品;按照要求,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相关药品留样进行抽样。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县局。

          3、应急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I级响应由国家总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II级应急响应由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第四条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2、I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国家总局统一发布;II级、III级、IV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或由省局授权发布。

          3、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第五章  善后与总结

          第一条  善后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第二条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局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总结报送市局,以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

          第一条  宣传、培训

          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二条  演练

          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

          第三条  后勤保障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县局要将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应急值守人员要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第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梨树县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妥善处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梨树县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平市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加强协作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梨树县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引发的市场波动、侵害群众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指挥机构

          成立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各基层分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繁荣稳定;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场监管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启动预案命令,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章  预案分级及响应

          第七条  预案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分为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严重灾害、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市场波动。如,禽流感疫情、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台风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局部战争等引发的市场波动。

          二、重大事件(Ⅱ级)。因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引起的市场波动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三、较大事件(III级)。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第八条  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响应,制定具体措施。先期到达现场的执法人员为第一响应队伍,实施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行使指挥权,集结执法力量,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一)以保障突发事件妥善处置为重点,做好重点市场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把专项整顿和日常巡查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取缔地下窝点,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二)以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经营活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全力维护市场稳定。

          (三)加强市场巡查,确保市场商品流通安全有序。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业户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责令商品下架、停止交易、关闭市场等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由指挥部负责启动Ⅱ级响应。先期到达现场的执法人员为第一响应队伍,控制事态发展。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行使指挥权,调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对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人员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涉及工商职能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立即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全面开展市场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要及时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工作方案。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较大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由指挥部负责启动III级响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指挥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尽快控制事态发展。

          (一)查处恶性案件。对有较大影响的恶性案件,立即派出专案组,依法查处,消除影响。对恶性案件中涉及的有毒食品、化妆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劣质农业生产资料等,及时做出预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部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治理,防止危害事故发生。

          (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出现涉及工商职能的停市、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要采取措施应对,并报告当地政府,争取政府支持。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沟通,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防止事态扩大。

          (三)查处大案要案。指挥部尽快派出专案组前往事发地点地进行调查,会同当地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节日市场预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制假售假等问题做出预警。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项市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确保节日市场安全。

          第四章  应急机制

          第九条  突发事件预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以及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场监管引发的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信息。

          第十条  启动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发布命令,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应急措施

          领导小组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原则,制定专项应急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工作落实,协调指导全县工商系统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以及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向政府和上级工商局报告。

          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发布启动预案命令,组织指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领导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县局有关领导和各相关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有关领导应快速反应,亲临一线,认真组织开展有关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通信和信息保障

          平时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要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和自动传真,市场监督管理网络要开设专门通道。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上下有关信息情况要马上传递沟通,不得延误。干部职工通讯工具也要畅通,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特别是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及其通信号码和方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调整和通报。

          第十五条  人力和物力保障

          做好备勤工作,要能够根据需要,及时调用到所需干部职工及车辆等人力和物力。

          第十六条  宣传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信息发布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发布,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群众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状态,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同时,要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完善专项工作方案,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以及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没有履行报告职责,瞒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对工作,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部门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