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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

        governor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12-24 15:52:00  

        梨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梨政复决字[2021]第024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梨树县xxx,身份证号码为xxx,联系方式为xxx。

          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住所地为梨树县梨树镇。

          法定代表人:肖涤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构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刘)行罚决字【2021】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5月3日,我在涉案土地上耕种的玉米;5月12日,李某某将我种的玉米毁掉,种了黄豆;5月20日,我又在土地上种了玉米。期间,我向公安机关和镇党委均反映了这个问题,未得到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没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对他人种植的黄豆故意毁坏,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6时许,申请人李某某故意损毁李某某承包的7.36亩龙山村村委会其他土地上种植的黄豆,并经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30.00元。2021年9月24日,梨树县公安局作出梨公(刘)行罚决字【2021】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的处罚决定。2021年10月11日,李某某对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构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梨树县公安局梨公(刘)行罚决字【2021】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申请人身份适格;

          2.报警回执、证明材料,证明涉案土地情况。

          3.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通知书、送达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

          4.勘验笔录、承诺书、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李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费收据、龙山村村民委员会通知,证实涉案土地由李某某承包。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田某、田某、林某某、贾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土地承包情况及案发经过;

          2.申请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土地承包情况及案发经过。

          (三)鉴定意见

          1.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梨发价认定字[2021]00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黄豆种植成本1230.00元;

          2.梨树县公安局梨公(刘)鉴通字[2021]5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证实黄豆种植成本1230.00元。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对双方提交证据综合评议,本机关认为:李某某故意损毁他人承包土地的耕作物的行为经查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梨树县公安局作出的梨公(刘)行罚决字【2021】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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